屠福建平潭:宰户拒还生猪款 以拒执罪被批捕
平潭时报讯(融媒体记者 何燕 通讯员 翁祖文)生猪屠宰户薛某拒还生猪款,还涉及民间借贷,多次不履行法院判决,后被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。目前,薛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批捕,具体案件还在侦查中。
原告陈某经营一家养猪场,被告薛某在2016年12月24日赊购了生猪24头,总价共计5万多元。但薛某迟迟未归还购买生猪的款项。在陈某多次催讨下,薛某归还了2.5万元,还剩2.5万元未还清。于是,陈某把他告上了法庭。
在庭上,陈某提交了3张销售清单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,薛某对此均无异议。法院认为,陈某与薛某之间的合同关系,合法有效,因此法院判决薛某要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某2.5万元及相应利息。
2017年,薛某被另一名原告告上了法院,原因也是买卖合同纠纷。原告林某从事养猪业务,薛某向林某买猪,有28691元未归还,林某便到法院起诉。法院判决薛某要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林某货款28691元,如果未能及时履行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上述款项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,被执行人拒不偿还。在执行过程中,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15日。
除了合同纠纷,薛某还有民间借贷案件,因在原告上门催讨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,薛某抓断了原告蔡某身上的金项链,且拒不归还,蔡某当场报警。蔡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认为,案件为返还原物纠纷,薛某侵犯了蔡某对项链的所有权,要求薛某要如期返还蔡某金项链。
法官认为,被执行人从事生猪屠宰,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,在法院立案执行后,拒不申报财产,以各种手段躲避执行,在被采取强制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,致使判决无法执行,情节严重,触犯了刑法,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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